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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11月22日(记者侯艳)根据中国之声《信息纵横》报道,政府各部门必须配备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配备公务用车。 除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外,不得配备越野车的政府各部门安排无实质性副本的常规考察和培训,不得减少公共出境(境)团组、人员人数和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 21日)发表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民意 三公经费规定将有制度依据”

在这篇征稿中,与“三公”的经费承销相比做了相当大的规定。 备受社会瞩目的“三公”经费如何实现公开透明,政府的行政运营经费如何真正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将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购买和运行费、公务出境(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单位运营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民意 三公经费规定将有制度依据”

其实长期以来,中国各部门关于三公经费的规定不多,不可谓不细。 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复印件也重申了过去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以条例的形式规范了相关内容,认为这在过去分散的规定中有统一的复印件依据,有标准化的制度依据。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民意 三公经费规定将有制度依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宝明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例如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涉嫌依法给予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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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明:如果违反条例的规定,将承担行政或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展。 因为任何规定如果没有责任的追求,形式都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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