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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庞冬梅报道,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普通债券发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地方政府普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偿还普通债券。
据报道,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偿还试点相比,《办法》主要做了如下重大调整:一是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定义和偿还来源。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借入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三是债券期限品种丰富,2014年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增加了1年期和3年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资本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期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普通债券年发行规模的30%。四是明确地方政府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偿还一般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第五,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债券发行总利率由承销和竞价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前1至5个工作日内,根据同期政府债券的收益率确定。第六,积极扩大普通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普通债券。第七,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要将其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财政部金融特派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普通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监督检查。
标题: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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