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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管理办法后,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管理办法在半个多月后出台。

4月7日,财政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地方政府特别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4月2日签署,明确和规范了本年度财政预算下1000亿元地方政府特别债券的资金使用、偿债来源、承销和信息披露。

财政部双管齐下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此前,财政部于3月16日发布了一份文件,规定了总规模为5000亿元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总共有6000亿地方政府债券已经在监管层面进行了准备。

添加2年期债券

根据《暂行办法》的定义,所谓地方政府专用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包括经省政府批准单独计划自行发行债券的市政府)为一定收益的公益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用政府资金或与公益项目相对应的专项收入偿还本息。

财政部双管齐下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本金和利息。

与两者相比,在资金使用、债务偿还来源、债券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普通债券资金用于地方政府无收入的公益项目,专项债券用于有收入的公益项目。此外,一般债券的来源主要是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本金和利息,而特别债券则要求“单一的特别债券应使用单一的政府基金或特别收入作为偿还债务的来源。”

财政部双管齐下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暂行办法》出台时,市场关注较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债券期限上。普通债券专用债券的期限分别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在此基础上,特殊债券增加了2年期债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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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暂行办法》规定,7年期和10年期债券的总发行规模不得超过特种债券年发行规模的50%。普通债券也有类似的要求:单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当年发行规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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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地方政府债务处置的思路

“丰富债务发行的种类,可以平抑债务置换后的偿还期限,使期限更加统一。对长期品种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过多地拖延偿还债务。”北京的一位债券基金分析师告诉记者,由于过去两年有大量地方政府债务到期,无论是增加2年期债券品种,还是限制7年期和10年期债券的规模,最主要的是“考虑到地方政府在未来平均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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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贷研究报告》进一步指出,不同期限和单期发行规模的比例限制反映了监管部门对发行大规模地方政府债券的考虑。

根据预算法,今年中国将有36个地方政府(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可以发行5000亿元普通债券和1000亿元特别债券。此外,财政部此前已决定进行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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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券商集合部门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无论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还是地方政府债券互换,都反映了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债务处置的思路。“疏通与阻断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如普通债券和特殊债券;另一方面,它阻止了以前滥发的城市投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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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研究报告》还指出,总体而言,《特别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控制思路的延续,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水平。

财政部双管齐下 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今后,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逐步规范,地方政府将逐步编制和完善资产负债表。地方政府必须像经营企业一样考虑长期经营,不能再吃东西了。”上述证券公司收款部的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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