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604字,读完约7分钟
中广网河南分网新闻大河网-河南法制报报道,如果你卷入诉讼,有人会悄悄告诉你:“我和某司法机关领导有关的‘铁’很多! 你赢。 ’于是,你送钱送东西。 这种“法律托儿”现在有市场,多次被禁止。
要使“法律托儿”彻底失业,公民个体不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还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合作。
“掬客”一词由来已久,是指旧社会代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 现在我们所说的“诉讼掮客”,是指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之间暗中活动,以拉当事人“关系”为名,从中骗取当事人财产的“掮客”。
年来,新都市检察院相继审查起诉犯罪分子利用“捡人”为名诈骗他人财产的犯罪案件,涉案总额10万余元。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的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诉讼掮客”多存在,有一定的市场,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权益,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共说服力。
“掮客手段”之一:
想赢得诉讼,想收取“协调费”
2008年,居住在新密市的付某因煤矿事故引发工伤,后付某通过相关程序获得矿方经济赔偿,可谓“破案”。 2009年4月的一天,被告张芬( 42岁,女,登封市颍阳镇夏庄村农民,小学文化)和被害人在郑某闲聊中得知此事后,矿方赔偿金认为某经济损失额太少,并通知郑某某某法院法官。 受张芬甜言蜜语的诱惑,某最终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张芬进行自己的诉讼。 此后的半年多里,被告张芬多次以法官工作需要协调、“协调费”为借口,从某手里骗取现金6万元,又以钱需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等为由,诈骗了4次,表哥郑某现金8700元。
日子过去了,“事件”一点进展也没有,郑氏开始觉得受骗了,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年4月9日,张芬被逮捕受审。 警方称,200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张芬谎称被害人郑某(另一被害人)在一起拆迁补偿中获得房屋赔偿金后,自己认识了新市镇有关领导,可以帮助郑某获得越来越多的赔偿金。 张芬以送礼、赔偿金到达银行需要支付手续费等理由,诈骗了被害人郑某现金6600元4次。 另外,被告张芬2009年7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为黄某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向被害人黄某收取5000元利润费被黄某拒绝后(黄某声明张芬作废此卡并填写手续),张芬2009年8月2日,
年12月14日,新密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张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75300元,数额巨大。 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共计55718.7元,金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诈骗罪被告张芬
“掮客手段”之二:
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收取“感谢费”
2009年6月25日,新市镇因召集村民王某参加邪教组织劳动教养1年,在郑州市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服刑。 王某的丈夫卢某内心焦急,发现在该村被称为“能人”的卢红亮(男,41岁,中学文化)帮助解决了这个问题。 卢红亮谎称有同学在河南法律界人士厅工作,帮助卢某正在接受劳动教育的妻子王某提前解除劳动教育,但称需要感谢的“活动经费”。 卢某信以为真,2009年12月至年1月,在新城红十字医院对面等地向卢红亮支付了两次“感谢费”4000元。
花了4000元后,妻子也没有解除劳动教育。 卢向新警察报告了事件。 年6月16日,卢红亮被新警察逮捕受审。
年12月7日,新密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被告人卢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做法,骗取他人财产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检察机关
“掮客手段”之三:
受警察控制,收取“疏通费”
2009年11月25日,毛某(因抢劫被判刑)因涉嫌抢劫被郑州警方刑事拘留。 33岁的郑州人李飞知道后,主动打电话联系毛某的妻子杨某,自夸“我和派出所民警李某的关系非常‘铁’,我可以为毛某进行取保候审”。
杨某马上请李飞帮忙疏通。 李飞装询问情况,办理担保审查手续时以“向民警送礼”、“疏通关系”为借口向杨某索要钱财。 杨某给了李飞“沟通费”42500元和香烟。 后毛某被判刑,杨某想向李飞询问有关情况,但怎么也联系不上李飞。 意识到自己受骗的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年5月13日,李飞被逮捕,但赃物未被追回。
年11月,新都市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并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检察机关公诉。
“诉讼经纪人”撒谎
显示五大优势
近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对法官受贿案件进行了一点调查。 记者在这些司法腐败案件中,除了代理灰色向法官行贿的律师外,还看到了“诉讼经纪人”的身影。 由于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最后沦为阶级囚犯,身败名裂。 什么样的“诉讼经纪人”中止了其中多少“沟通费”,是无法估计的。
新市检察院认真拆解研究了几起相关案件后发现,“诉讼经纪人”诈骗手段表现出五大优势。 一是受骗者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二是作案者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三是最惯用的手段,向被害人吹嘘与虚构或法律界有“关系”,取得被骗者的信任。 四是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收取大额活动经费,约定可以立即释放在押人员或减轻处罚;五是诈骗数额巨大,退伙率低,社会危害性大。
“诉讼经纪人”有市场
专家建议设置“高压线”
新都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认为,主要原因是盲目相信和尊重“金钱万能”。 法治环境中存在的脆弱性,给“法律的托儿所”们发挥的空之间,给了他们说谎的余地。
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表示:“在‘掬客’行为的运营过程中,当事人的最终好处是指能否实现,对当事人来说并不陌生,只能通过信任关系来推测。”
陈坡说,“诉讼经纪人”在当事人诉讼的好处实现后,常常归咎于“活动”的效果,相反,捏造事实,归咎于司法不公,这样循环往复,使整个社会产生对法治的质疑,形成法律信仰的危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建议,应建立公检法司各部门和社会综合治理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操作系统,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各自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现象,对存在的“掮客”行为“出头”。 另外,张建建议修改刑事法规,提出司法解释,增加打击“诉讼经纪人”活动的条款,明确适度量刑幅度,设立不敢“诉讼经纪人”的“高压线”。 只有这样,“诉讼经纪人”才能彻底清除生存的土壤。 (记者李向华通讯员战胜张耀锋张永超)
标题:““诉讼掮客”诈骗案缘何频发”
地址:http://www.aq2t.com/afhxw/19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