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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产业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批准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招标等办法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新闻产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闻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关。
电信主管部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大致情况。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信运营商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新闻产业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副本包括通信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企业名称、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二)企业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者情况、适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等情况。
(四)企业最近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新闻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企业所有权结构和股东关系情况;
(六)业务快速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快速发展与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拆解、收款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拆解、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拆解等。
(7)网络技术方案。 包括互联网结构、互联网规模、互联网建设规划、互联网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配置、电信资源采用方案等。
(八)为客户提供长时间服务和质量保证的措施
(九)互联网和新闻安全保障措施
(十)说明企业信用的相关资料;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射频资源预分配意见。
未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十)项规定的复印件。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承诺书,拟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名。 设立股份有限企业,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名。
第八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副本包括电信业务类型、业务复盖范围、企业名称、电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二)企业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概况。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四)企业最近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企业所有权结构和股东关系情况;
(六)业务快速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 包括电信业务运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与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拆解、收款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拆解、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
(七)为客户提供长时间服务和质量保证的措施
(八)新闻安全保障措施
(九)说明企业信用的相关资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预审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分配意见。
未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第(二)、(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设立有限责任企业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名。 设立股份有限企业,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名。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批准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又分为《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新闻产业部负责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新闻产业部批准。
第十条新闻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的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新闻产业部在15日内向申请人提交申请通知书。
新闻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第七条第(六)、(七)款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专家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新闻产业部的审查工作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
对已经依法开办企业的申请人,给予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未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批准的,向申请人提交批准文件,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该基础电信业务,申请人持该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后,新闻产业部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不被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证明理由。
审查中,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制作和补交,申请人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 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制作和补充资料的时间不在审查工作时限内计算。
第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材料的初步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补充材料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提交申请通知书。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已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的,颁发《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未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人持该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颁发《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不被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证明理由。
审查中,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制作和补交,申请人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 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制作和补充资料的时间不在审查工作时限内计算。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
经营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比较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复印件。
经营许可证的附件部分包括经营许可证录用规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规定的若干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原发行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新闻产业部的规定增发经营许可证附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复印件载于本法附件。 新闻产业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和重新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比较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的种类分为5年、10年。
《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比较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区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新闻产业部部长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局长颁发,并报新闻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在委托书中领取。
第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说明书文件的,不批准其申请,3年内不受理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采用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所列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被许可经营无线通信业务的,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管理机构申请射频录取手续。
标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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