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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并实施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指引中可以看出,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市值计价机制,合理确定各种市值计价指标。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根据指引,证券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和制衡机制,以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发展进行风险监控和评估,验证和评估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个整合方的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单一整合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如果整合方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证券公司应充分考虑标的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该证券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并认真评估对违约处置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此类整合方持有的基础证券比例较高,应仔细评估可能的风险。
指引指出,证券公司应建立标的证券管理制度,明确标的证券的筛选标准或准入条件、质押率上限、特定项目标的证券质押率确定机制、标的证券集中管理机制等。,并阐明调整机制,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估和更新其适用性。建立标的证券集中管理机制,设定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标的证券对应的首次回购交易金额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以及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标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设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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